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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无资质建房者工程款 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周宇?  发布时间:2010-08-13 11:08:17 打印 字号: | |

聘请无施工资质建房者建房,聘请者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813日,三都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400元。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系同一个工厂的退休职工,彼此都比较熟悉。20077月,朱某准备开办养牛场,所以找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袁某承建养牛棚和简易住房。双方口头约定全部工程款10 000元,袁某只包工不包料,材料由朱某提供,并按朱某要求施工。20078月,袁某进场施工,但朱某未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完工后,朱某认为袁某未按要求施工,偷工减料,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双方并未请验收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0085月,朱某开始使用养牛棚和住房。在袁某施工过程中,朱某共支付袁某工程款7600元,剩余工程款,虽经袁某多次催讨,朱某均以房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最后,袁某只得将朱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程施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085月开始使用该建筑,视为被告对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默认。现被告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付剩余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