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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见证法官调解过程
作者:谷敏 唐鸿  发布时间:2010-08-12 11:01:20 打印 字号: | |

   “审理思路清晰,当庭认证准确,法官释明到位,庭审效果很好”。这是参加我院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见证庭审法官成功调解原告刘某、张某诉被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促成原告当庭撤诉后给予的点评。

811下午,原告刘某、张某诉被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我院举行庭审观摩,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兄弟法院的几位资深法官受邀参与评审。20079月,两原告通过竞买取得被告一房产,但是原告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被告没有交纳该土地的出让金,故不予办理。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后,审判长小结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了纠纷产生的根源,并抓住有利时机当庭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指出被告取得的是出让地而不是划拨地,出让期限为50年,被告在出让期内有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依照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需再次交纳出让金,也就是说原、被告这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可以不交纳出让金,至于国土管理部门补收以前交易的土地出让金,与本次交易无关。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纠纷处理的方式和效果,引导双方认清利弊关系。最后,原告对案件的处理有了新的认识,当庭表示撤回起诉协商解决,被告也承诺积极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案件处理和庭审观摩均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