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被执行人资兴市黄草镇横坳村村民黄某到申请人罗某丈夫朱某处(2004年10月病故)购买跃进牌130型汽车时,因资金不够尚欠朱某6400元,因此留具了欠条一张。但直至2004年朱某病故,黄某也分文未还。丈夫病故后,申请执行人罗某多次找被执行人黄某催讨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了罗某的权益。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自动履行。2006年,申请人罗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黄某之妻长年有病,家庭收入又少,生活非常困难。该案虽经法院多次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9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资兴市推行了协助执行联动机制,将乡(镇)、村、组纳入协助执行成员单位。依据协助执行联动机制规定,我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黄草镇横坳村下发了协助执行函,要求黄草镇及横坳村协助执行。2010年5月,横坳村以700万元拍卖该村部分山林后,该村村民每人可分红利9000元。在分红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动协助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要求黄某自动兑现执行标的款,并表示在未兑现之前,不予黄某分红。经过该村的努力,黄某在村主任的陪同下,来到镇司法所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