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交纳门面租金,房东上锁催租导致双方对簿公堂。7月7日,在老法官的帮助下,民二庭成功调解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4月,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处门面整体租赁给谢某经营,并签订合同约定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当日,谢某按约定缴纳了第一个半年的门面租金。2008年10月份开始,谢某每月不定期缴纳当月租金,刘某也据实进行了收取。2009年5月,刘某在催收租金的时候又要求谢某按合同约定预付后半年租金,但谢某没有同意并坚持按月缴纳。
案件起诉后,被告谢某的抵触情绪很大,她认为租金交付方式已经由半年预付变更成按每月月底前支付,刘某在2009年6月份应交租金没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锁门并强行解除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考虑到原、被告原系好朋友,都不愿将矛盾闹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租金损失承担责任意见分歧较大,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承办法官又邀请具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老法官参与调解。老法官对整个事件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责任逐一进行分析后,被告认识到自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半年租金属于违约,原告也认为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加锁出租门面存在过错。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