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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理应共同承担 能动司法促成判后和解
作者:赵伟 唐鸿  发布时间:2010-06-30 11:2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二庭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对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和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被告孙某因承包工程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两年的借款期限及利息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经济困难未及时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与其前妻廖某共同偿还该欠款30万元及该30万元相应的利息。孙某前妻廖某知情后情绪激动,认为其早已与孙某离婚,而且对借款一事也根本不知情,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孙某对原告又以30万元计算利息意见较大,为此不愿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提出以30万元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借款利息已计算在欠条中故不予支持。承办法官在多方努力试图进行调解不果的情况下,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判决。但法官并未轻言放弃,判决后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让被告廖某明白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放弃了对本案的上诉,并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借款义务,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