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却父亲遗愿,儿子胁迫他人写下欠条,并以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近日,资兴法院民二庭对原告曹某诉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胁迫被告写下的欠条为无效欠条,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曹某父亲和邱某包工包料的方式在资兴市彭市乡共同承办了一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曹某父亲认为其与邱某的合伙账目不清。2008年7月初,曹某父亲因病去世,在临死前告之儿子其与邱某的合伙还没有清算,并且交代儿子一定要把合伙利润要回来。之后,曹某找邱某对合伙帐目进行清算,结果是合伙亏空6万余元。2009年7月,曹某雇请夏某等三人一起把邱某约在资兴市鲤鱼江工商银行对面的人行道上,曹某等人先是向邱某索要现金,后来见邱某实在拿不出钱就要求邱某抄写一份自己事先拟好的欠条,声称“如果不写欠条就自己考虑后果”,邱某在无奈的情况下按照曹某的要求抄写了欠条。今年5月,曹某以该借条为据将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被告邱某在原告曹某等人的胁迫之下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照抄原告事先写好的欠条,应属无效欠条。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