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雇员受伤诉雇主 诉前调解维民权
作者:唐鸿 邓程文  发布时间:2010-06-29 10:24:06 打印 字号: | |

雇员作业受伤致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628日,兴宁法庭成功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0097月,原告曹某受雇于被告陈某和谢某,为两被告承包的一高压线路架设工程施工。在架设高压线的第一天,原告曹某在作业时连同电线杆一起倒下,导致其腰椎爆裂性骨折,腰背部及双大腿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原告曹某曾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陈某、谢某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曹某遂于624起诉至兴宁法庭。

法庭立案工作人员经审查材料后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事实争议不大,而且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严重的对立情绪,遂确定了诉前调解的工作思路。于是在立案之前,立即电话通知两被告到法庭开展调解。两被告在调解中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觉得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而且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也有异议,认为原告曹某的伤势不足以构成八级伤残,同时也害怕支付赔偿金后原告仍会向两被告主张其他权利。为此,立案人员马上调整调解思路,着重在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伤残鉴定的程序上做解释和说明的工作,同时也让双方相互理解。最终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曹某离开时握住立案人员的手动情地说“法院的办事效率真高,我们一年都没有解决的纠纷在法院两个小时就解决了! ”

来源:资兴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