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结婚现场,却被告知已办理了结婚登记。6月11日,资兴法院行政庭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为原告陈某和第三人肖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并驳回了原告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第三人肖某系同村村民。2006年,两人通过电话开始交往。2009年7月,第三人在原告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持原告的有关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影)到被告处,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监誓人签名处为空白。2010年2月,原告从东莞外出务工回家过年,得知第三人向同村的村民讲自己与第三人结婚了,遂到被告处查询,才知第三人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在被告处办理了与原告的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资兴市民政局作为法定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到场的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相符,同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亲自到场。原告与第三人未共同生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第三人单方办理结婚证既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也不是原告的委托行为。被告在未查明原告亲自到场的事实情况下,即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被告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及误工费、车旅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界定的“生命健康权”和“实际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