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突遇塌方导致九级伤残,协议赔偿后又诉至法院增加赔偿,诉求违法被驳回。6月11日,资兴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刘某与被告资兴市碑记乡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原告刘某到被告煤矿从事采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年4月22日,原告在该矿上班时,因顶板塌方造成原告右横突骨折,后被及时送往资兴矿业集团总医院抢救治疗。因原告属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9年5月,原告伤愈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原告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同时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11月,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事宜,约定煤矿向原告赔付40600.00元,并当场兑付,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认为赔偿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遂向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委员会作出了驳回请求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享有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原告因公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与被告协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达成了协议,且被告已按该协议予以兑现。此协议形式规范,内容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要求重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