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本是恋爱自由、分手自愿,无奈昔日男友却胁迫女友写下数万元借条,并将女友诉至法庭。近日,我院民一庭对原告匡某诉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匡某要求被告袁某偿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4年,原告匡某与被告袁某结识并交往成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双方有过同居生活,匡某为袁某购买过衣服等东西。2009年,袁某提出分手。同年2月4日,匡某与袁某父母协商后,从袁某家中拿走电脑、数码相机、玉、被子等物品,同时出具条子表示双方自愿分手,互不相欠。但不久后,匡某又找到在长沙读书的袁某,以讲清楚分手的事为由将袁某骗至客房,然后在客房内扣押原袁某的手机,胁迫袁某签字承认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当天中午,袁某向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自行解决纠纷。2009年3月,双方在被告家自行处理该纠纷时,匡某仅将借款条的草稿撕掉,而保存了借条的正稿。今年3月,原告持自己存留的借款条正稿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4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了被告一些财物,其的行为是自愿的,属一般赠与行为。后双方分手,且作出了“以后互不相欠”的承诺,但原告并未按该承诺履行,而是再次找到被告,以胁迫的方式要求被告签下4万元的借款条。原告以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的借款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法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