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黄某、刘某等21人自2006年8月以来,先后在资兴市兴宁、坪石、何家山等乡镇通过采伐、收购以及盗窃林业部门保管的红豆杉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然后装上货车用沙子铺盖伪装运送到福建、广东和郴州出售。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间,该团伙共作案28起,非法收购、采伐、盗窃红豆杉(含树兜)30余株(个),非法获利数十万元,给红豆杉的保护和育养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等21名被告人明知红豆杉属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采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秘密窃取林管站保管的红豆杉,21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