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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容 21人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红豆杉均获刑
作者:曹坤全 唐鸿  发布时间:2010-06-10 09:24:02 打印 字号: | |

    69日,我院对樊某等21人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红豆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他2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樊某、黄某、刘某等21人自20068月以来,先后在资兴市兴宁、坪石、何家山等乡镇通过采伐、收购以及盗窃林业部门保管的红豆杉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然后装上货车用沙子铺盖伪装运送到福建、广东和郴州出售。20066月至20094月间,该团伙共作案28起,非法收购、采伐、盗窃红豆杉(含树兜)30余株(个),非法获利数十万元,给红豆杉的保护和育养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等21名被告人明知红豆杉属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采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秘密窃取林管站保管的红豆杉,21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