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保管财产,保管人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2月18日,资兴法院依法对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当事人陈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2008年5月24日,资兴法院受理了李某诉陈某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讼标的19.7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资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陈炬光所有的存放在郴州市下湄桥棉麻总厂一仓库内价值约1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执行法警在现场对该财产进行清点后,责令被告陈某光和本案利害关系人即陈某光之弟陈某共同保管。在保管期间,陈某无视法律,于7月15日擅自将法院责令其保管的车床一台,洗床一台,钻床三台共折价4.2万元变卖给了他人。该案经该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生效判决,执行法警于12月18日到财产查封地,欲依法处置该财产时,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多数已被保管人陈某变卖。经查证属实后,该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并责令限期追回被变卖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