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樊天华系资兴市坪石乡人,自2007年起,在坪石乡清塘村,朝光村,州门司镇白日坑村等地先后5次非法采挖、收购、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6株。其在犯罪过程中纠集其它犯罪分子组织、策划、采挖、运输、联系买主等,系主犯,情节严重。犯罪行为暴露后便出外逃走,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后,于7月4日在广西一家酒店将其抓获。人民检察院于11月11日以被告人非法采伐、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天华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樊天华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