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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对外委托鉴定、审评、评估、拍卖规则》
作者:谢海华 唐鸿  发布时间:2009-11-04 09:27:03 打印 字号: | |
    《规则》主要从六个方面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审评、评估、拍卖工作:一是委托的接受与处理。对于需要对外委托鉴定、审评、评估的案件,应当提交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申请书、已经质证的举证材料、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相关资料等材料;对于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应当提交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拍卖标的物的相关资料、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情况说明等材料。司法技术室收到委托后,在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具备委托条件的,进行收案登记,不具备的,说明理由后3日内退回原审执部门。二是专业机构的选择。《规则》明确对外委托拍卖案件的专业机构实行随机抽签选择,其它对外委托案件实行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并对三种选择方式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专业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室3日内通知其审查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由法院指定专门机构。三是委托费用的承担。《规则》明确法院不能向委托案件当事人收取任何鉴定、评估等费用,具体费用数额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共同协商确定。对外委托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付委托方,无故逾期不交的,可终止委托。四是委托期限。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60个工作日完成。因其他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需要延期的,专业机构应当向司法技术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关业务庭室备案。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五是异议的提出与处理。当事人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过期视为无异议。需要听证的,司法技术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列席监督。异议由司法技术室与被委托的专业机构共同处理。六是回避的提出与处理。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与委托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工作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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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