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却未过一日夫妻生活,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征地补偿费。10月20日,我院民一庭以原告徐某借婚姻获取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驳回了原告诉求。
2006年,对外谎称已离婚的原告徐某经媒人介绍与大龄未婚的被告邵某谈婚。2008年5月30日,原告徐某在与前夫离婚的第二天便与大龄未婚的被告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原告却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随着被告所在地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龙江坪组的集体土地逐渐被征收,当地村民应分配的征地补偿费也逐渐增多。2008年12月,原、被告共同与龙江坪组签订一份“户口接收协议”后,将原告及其儿子郭某的户口迁至该组,成为龙江坪组村民,享受当地村民相应待遇,但原告仍未回龙江组与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1月,根据“户口接收协议”原、被告获得该组分配的2008年度征地补偿款12000元,同年2月,再次获得补偿费1000元,两次共计13000元均由被告领取。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还未与前夫郭某离婚就与被告谈婚论嫁,且在原、被告结婚后,却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由此可以证实,原告同意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获取征地补偿费,其行为明显有悖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鉴此,本院对原告请求分割征地补偿费1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