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认真研究商事案件审判特点,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强化调解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第三季度,共审结商事案件412件,调解326件,调解率为79%,为我市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坚持每案必调原则。我院将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送达阶段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调解意向的,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财产保全阶段办完手续后,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证据交换阶段随着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逐渐清晰,趁热打铁进行调解;庭审阶段重点攻坚,耐心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努力弥合双方的认识差异,促使当事人正视现实,接受调解方案;判前阶段不放弃最后的机会,让当事人从便于履行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今年9月,我院仅一天就调解了我市地方电力集团起诉的60个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二是强化法官的依法释明责任。我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履行依法释明责任,通过依法释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理性地预测诉讼风险,确立正确的诉讼目的,促使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逐步接近及趋向一致,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与此同时,还确立了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审判员调解不成时,审判长参与调解;审判长调解不成的,庭长协助做工作;重大案件分管院领导还亲自介入调解。今年来,我院商事案件调解中审判员独立调成的占60%,庭长参与调成的占30%,主管院长参与调成的占10%。
三是积极发挥律师“辅助调停人”的作用。当事人对其聘请的律师在情感上往往具有更高的信赖度,更容易接受律师就案件处理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或建议,我院根据商事案件的这一特点,确立了与律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需要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争取律师的配合,再由律师向当事人说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处理建议,这样既可以避免与当事人的密切接触而引发的合理怀疑,又可以有效发挥代理律师“辅助调停人”的作用。如今年2月受理的原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诉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时间跨度长,也涉及到我市2006年“7·15”洪灾和2008年冰灾,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双方已经过多次多部门协调未成,抵触情绪很大。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后均未能调解成功,合议庭及时与双方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在双方律师的配合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四是利用财产保全措施促进调解。商事案件一般都具有给付内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适当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为案件的调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得法官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成为可能。今年5月,在原告谢旭东与被告黄洪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曾有过纠纷,被告一直回避原告。案件受理后,我院民二庭根据原告的申请到银行调查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将被告的账户冻结。在送达时,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适时提出调解方案,双方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是多方联动,借助外力联合调解。我院针对商事案件矛盾纠纷涉及的利益之争容易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的关注的特点,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和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在今年6月受理的原告黄某诉被告资兴市白马江煤矿留守处及被告刘某等9人的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产生与2008年我市的冰灾有关,且涉及到企业的改制,我院民二庭受理后立即与市“三调联动办”取得联系,邀请了煤炭系统的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于当日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六是加强涉企案件调解,服务企业发展。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的稳定,我院发挥商事调解审判职能,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稳定,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德兴水泥有限公司“退二进三”的转型过程中,我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干警参与矛盾调处,通过法律宣传、耐心指导,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最后,该案所有债权人全部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1600多万的债权,并100%实现了调解结案,职工的劳动债权也得到了充分履行,为企业和谐稳定转型提高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