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情法交融促调解 “离婚”妻子获补偿
作者:宋孝悌 廖发钢  发布时间:2009-09-24 09:38:25 打印 字号: | |

为离婚她两次将丈夫告上法庭;为分割丈夫的死亡补偿金,她又与公公对簿公堂。面对如此“大逆不道”的妻子,丈夫的亲属态度强硬,认为她与丈夫早已“恩断义绝”,她以妻子身份讨要补偿金实在是厚颜无耻。面对“情法相争”,兴宁法庭法官下乡调解促和谐,情理交融化纷争,于近日成功调解了这一特殊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熊某与王某于20071月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夫妻间矛盾不断,熊某于20089月向资兴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虽经法院调解和好而撤回起诉,但熊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关系就此闹僵。由于撤诉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仍旧矛盾不断,熊某遂于20094月再次向资兴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在煤矿打工时,发生事故死亡,经协商煤矿一次性支付了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王某的父亲及兄弟随后将钱全部领走。熊某得知该情况后提出自己与王某尚未离婚,自己作为妻子应当分得一半的补偿金。熊某的请求不但遭到男方亲属的断然拒绝,还被痛骂一顿。熊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丈夫的父亲和兄弟返还属于自己的补偿金15万余元。

资兴法院受理该案后,虽然组织双方进行了数次调解,但一方认为自己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依法应当获得部分补偿金;一方认为熊某与王某两人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坚决不承认熊某的妻子身份。一边是法理,一边是情理,面对这样的僵局,承办法官并没有气馁,一方面继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做换位思考;一方面专程赶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邀请乡镇、村组干部一起做双方的教育疏导和解工作。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亲属同意一次性支付熊某4.8万元补偿金,熊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