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位“狠心”的母亲,当女儿出生仅两个月就离她而去,七年来不但未曾照顾陪伴女儿一天,与女儿连面都没见过一次。李某又是一位“不幸”的母亲,七年来时时承受着亲情割裂所造成的创痛和未能履行做母亲职责所带来的深深自责。2009年8月,这位“狠心”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前夫周某告上法庭,讨要女儿的探视权。周某则以李某七年来未尽任何做母亲的职责,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为由断然拒绝李某探望小孩,并拒绝透露女儿的下落。9月9日,资兴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件特殊的探视权纠纷。
李某与周某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下女儿后,两人常因女儿抚养费、医疗费等问题互相猜忌争吵,虽经双方亲友和当地居委会多次劝说、调解,双方关系非但未能调和反而日益恶化。原本并不坚实的婚姻基础,在日复一日的猜忌与争吵中终于崩溃,李某一气之下将出生不到两个月的女儿交给周某的父母就不辞而别,离家出走。2003年10月资兴法院缺席判决李某和周某离婚,女儿由父亲周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李某和周某都重新组织了家庭并生育小孩,而两人的亲生女儿近年来一直交由周某亲戚带到外地抚养,既未见过亲生母亲一面,也难以得到亲生父亲的关爱。自女儿两个月大时就与女儿分离后,七年来,李某迫于生计和其他原因,既未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也未曾看望过女儿,愧疚之情愈积愈深。2009年8月,李某起诉到资兴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年的寒暑假女儿由自己带养。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李某与周某调解,然而双方已经缺乏基本的沟通基础。周某对李某“抛夫弃子”的怨愤一直耿耿于怀,协商过程中多次情绪失控,表示李某不给30万就别想见到女儿。而李某则针锋相对地表示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面对这样情形,承办法官没有灰心,更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继续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和风细雨的说服教育,使周某认识到夫妻离婚后一方行使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证女儿健康成长的需要。李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态愿意支付女儿过去7年的生活费。最终,李某与周某两人从保护女儿身心健康出发,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周某激动地表示,法院的工作不仅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力度,更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